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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《关于印发<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(2020年版)>的通知》,并随通知下发了《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(2020年版)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及标准(2020年版)》),《目录及标准(2020年版)》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据了解,四川省现行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、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将于2020年执行到期,为确保四川省省政府采购有关工作顺利开展,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关于“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”有关要求,根据财政部印发的《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(2020年版)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指引》)规定,结合四川实际,四川省财政厅组织草拟了《目录及标准(2020年版)》。

《目录及标准(2020年版)》与四川省现行的集中采购目录、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比较,主要调整如下:

一直以来,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每一年或两年调整一次。为了确保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稳定性,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,本次《目录及标准》不再限定适用期限,仅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,未来没有出台新的《目录及标准》替换本次发布的《目录及标准》,本次发布的《目录及标准》将长期有效。

《目录及标准(2020年版)》集中采购项目中的货物类删减了现行集中采购目录中的“平板式微型计算机”、“路由器”、“交换设备”、“信息系统集成(货物类)”、“照相机及器材”、“电动自行车”、“传真通信设备”、“普通电视设备”、“通用摄像机”等项目;增加了“显示设备”、“LED显示屏”、“触控一体机”、“不间断电源(UPS)”等项目。工程类参考中央国家机关现行集中采购目录,综合考虑四川省实际,增加了“拆除工程”、“装修工程”、“修缮工程”、“其他建设工程”等项目。服务类删减了“信息系统集成(服务类)”、“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”、“法律服务”、“审计服务”等项目;增加“云计算服务”、“互联网接入服务”等项目。

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方面,《目录及标准(2020年版)》规定,货物、服务类将除成都以外的县(市、区)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。工程类全省统一将工程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100万,其中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;除成都以外的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(市、区)级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4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;其他县(市、区)级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。

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方面,《目录及标准(2020年版)》将全省各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部统一为400万元。其中,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200万提高到400万,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(市、区)级由原来的120万提高到400万,其他县(市、区)级由原来的80万提高到400万。

以下为《目录及标准(2020年版)》全文

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

(2020年版)

一、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

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:

四川发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(2020年版)(图1)

注:①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省内高等学校、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。

②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,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,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发布执行。

二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

集中采购目录以外,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、其他市本级和县(市、区)级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;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。

三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

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,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,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;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、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。

前述所称“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”,是指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,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采购品目汇总预算金额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,其中“采购品目”以四川省财政厅发布的《四川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》中的“采购品目名称”为准。所称“以上”,包含本数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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